□记者 赖隽群通讯员叶青家住柳北区的阿平和阿丽夫妇养育了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大儿子在郊县工作,小儿子在本市工作。两位老人体弱多病,恐来日不多,为了避免自己过世后,两个儿子产生财产纠纷,便共同立下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的内容是:“我俩共同生活了数十载,相依为命。现已年老体衰,如一方去世,家中一切财产,均留给对方。”另一份遗嘱是两年后立下的:“小儿阿兴,心地善良,孝顺父母,长期照顾我俩的生活起居,我们得到很大宽慰。因此立下遗嘱:我俩去世后,我们的财与物,全部留给阿兴。”两份遗嘱均由阿平执笔,落款签名处由阿平和阿丽亲笔签名。写下第二份遗嘱后,阿平 、阿丽相继去世。阿丽去世时,留下银行存款4.3万余元。阿兴支付了母亲的丧葬费等9千余元。
按照遗嘱内容,阿兴应当继承父母留下的全部财产,哥哥阿尧却认为父母留下的财产应由兄弟俩平分,理由是,遗嘱虽有父母双方签名,但只有父亲亲笔书写的内容,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加之签名与落款时间没对齐,落款时间缺少“日”。他怀疑没写日期,是父亲有意留下的空当,让遗嘱无效。
阿兴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在他看来,阿尧参加工作后,几乎没照顾过父母的生活,父母生病时,也没尽到儿子的义务,阿尧的继承权应该早就被剥夺了。而自己长期照顾父母,又有父母生前立下的遗嘱。兄弟俩各执一词,互不退让,阿尧想问,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直白点说,就是其父母留下的遗产,究竟该按法定继承,还是按遗嘱继承?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自书遗嘱是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根据《继
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有
效:(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
必须注明年 、月 、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由夫妻一人书写遗嘱内容,夫妻两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 、月,未注明日期,这样的遗嘱效力是有争议的,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则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如果阿尧无证据证实其父母的遗嘱非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遗嘱有效。总之,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并非必然无效。
【法理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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