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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赠与不可“反悔”

来源:柳州晚报 2011-03-21 23:16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赖隽群从贫困山区里走出来的陈先生,年幼时家境贫寒。他17岁那年,父亲的离世,让他不得不辍学打工,以支撑起风雨飘摇的家。后来,在乡亲们的资助下,他才勉强读完大专。如今的陈先生事业有成,成为创业者的榜样。更可贵的是,他一直不忘反哺乡亲,回报社会。

一天,一位当年有恩于他的老乡的儿子结婚,陈先生提出要送一辆高顶篷让老乡儿子创业。可后来他听说那人的儿子生性懒惰,好赌不算,还很“烂酒”。陈先生经过再三考虑,决定不送了。老乡儿子却不依了,几次借着酒劲来闹。

另外,春节期间,陈先生携家眷回了一趟老家,看到当地的学校教学楼和校舍破烂不堪,通往学校的路坑坑洼洼,他心里很不安。于是,陈先生发动当地几位经济条件较好的同乡捐款重建学校。

在乡政府的宴席上,大家都很踊跃,纷纷作出表示。校长怕夜长梦多,掏出拟好的赠与合同让大家签了字。节后,陈先生联系表过态的老乡,令人沮丧的是,曾激动人心的捐款不是“反悔”就是“缩水”,而且还各有各的理由。有的人说,外地搞房产“限购令”了,得抓紧在外地买房;有的说,那是在酒桌上的话,捐多捐少或是不捐,都不能当真。

那么,说出口的“赠与”,就一定要兑现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一般的赠与合同(不一定

是书面形式),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赠与的财产还没有转移,也没有经过公证。如果财产已转移到受赠人手上,就不能反悔了。陈先生没兑现承诺,把高顶篷送给老乡儿子,后者借酒闹事,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但有些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已履行了正式仪式即公证;有些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一旦撤销,就会给受赠人带来内心伤害,比如对灾区或贫困地区的捐款。这些赠与是要兑现的。本案中对学校的捐赠,即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随便撤销。

【法理出处】《合同法》第186条规

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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