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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欠的相关费用比当初租房时交的押金还多,那么—— 这1000元押金该退吗?

来源:柳州晚报 2011-02-15 00:10   https://www.yybnet.net/

□热线值班黄月婷晚报讯 近日,市民李女士拨打晚报热线2821100询问:“房屋出租到期后,租户有一年的水电费及垃圾处理费等未付,那么我是否该退还其之前交的押金?”李女士说,当初出租房子时,她要求租户交了1000元押金,并约定水电与物业的费用由租户承担。前两年租户均按时支付相关费用,但今年租户不再续租了,除把房租付清之外,仍有一年的水电费及垃圾处理费共计1400多元未付。

在租住期间,租户养的一条小 狗还把屋里的门、沙发及电视柜等家具咬烂了,于是她要求租户把未付清的费用给补上,并对狗咬坏的东西进行赔偿,却遭到了租户的拒绝。因此,当租户找她退还1000元押金的时候,她没同意。她想请晚报帮打听一下:她这种做法对吗?笔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覃玉件。

覃律师解答: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的义务。其次,承租人应当妥善 保管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因饲养宠物对屋门、家具等造成损害,出租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押金是民间交易的一种担保方式,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拖欠水电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优先得到赔偿,即李女士有权不退还押金,且不足部分还可要求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虽然已付清租金,但拖欠的水电费等由李女士支付没有法律依据;若李女士与承租人对租金、水电费等的承担份额另有约定,可在付清各项费用后另行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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