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市民小黄开着汽车减速来到一个十字路口时,信号灯刚好转换为绿灯,于是他便一脚油门提速开过去。恰恰在这一刻,他发现车头右侧冲来一辆电动车,他赶紧刹车,但还是和欲横穿马路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负全责。可伤者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后,又向小黄提出赔偿要求。小黄不解,这次交通事故自 己并没有错,为什么要赔?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汽车一方赔偿。
尽管小黄没有过错,但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小黄仍有赔偿责任,电动车方存在过错,只是可以减轻汽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担责,与侵权人的无过错无关,而责任的大小, 与被侵权人过错大小有关。
【法理出处】《侵权责任法》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
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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