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李阿姨2009年9月在某大型超市花268元买了把“好神拖”拖把,商家承诺一年内包换,一年后维修只收材料钱。今年5月,拖把的手把坏了。她找到超市要求更换,却被告知此商品已经下柜了,只能帮她维修。当时她觉得既然能修那就修吧,一个多月后,拖把修好了,她拿回来继续使用。可是到9月份,手把又坏了,她再次将手把送到超市维修,期间她多次打电话催促,可是过了两个多月还没维修好。超市答复她说手把遗失了,让她出20元配一根。
她觉得很郁闷,于是拨打12315投诉。
12315答复,《广西消费
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 、约定 、承诺对商品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 、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因此李阿姨可以要求超市换货,如无货可换,超市应予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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