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晚报讯 记者近日从市物价
局获悉,自治区物价局按《价格
法》规定,就全区福利机构托养等服务收费作出新规定。
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广西各地福利机构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福利机构托养等服务收费新规定。凡有违反规定的,消费者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新的福利机构托养等服务收费新规定主要内容有—— —福利机构服务具体收费原则: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
收费标准:由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福利机构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床位费和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及残疾儿童自费入托等项目的护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物价局制定托养服务床位费、护理费全区最高标准。
各地福利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收费标准。
社会举办(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的福利机构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福利养老机构自主确定。
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福利机
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收费前,服务机构需与委托服务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类别、收费标准等事项,按规定使用税票,并在服务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承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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