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自1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禁止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津
贴、补贴,对上述行为,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办法》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进一步维护了教师权益,明确规定以下4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侮辱、殴打教师的。
“关爱学生”也在新修订后的《办法》中得到了
重要体现。办法》明确规定,教师如果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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