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覃婷婷晚报讯“商场的东西被盗,我们导购为什么要承担赔偿?”中秋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市民罗女士就给晚报热线2821100打来了电话,述说了她的烦心事—— —罗女士是市内某家商场电器行的导购员,近期她负责促销的电器样品被盗,商场方向她提出赔偿要求,这让她非常不解。因为她觉得商场方没有配备保安,也没装有摄像头,如果东西被盗他们也有一定的责任。罗女士想知道,自己只是导购,为何要承担这些责任,这样合理吗?就此问题,笔者向广西华尚律师事务的黄华律师进行了咨询。他认为,在我国,损害赔偿责任源于违约或者侵权。商场的电器被盗,就是商家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导购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人,就要看导购员是否存在违约或者侵权。导购员并没有与小偷存在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侵害商家财产权的情况。而导购员是否有确保电器不被盗走的义务,那要看导购员与商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是雇佣合同中是否约定有此项义务。如果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导购员应当照看好电器以避免被盗此义务,那么不能认为导购员主观上存在过错,未履行
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无过错无赔偿”、无违约无
赔偿”的精神,这种情况下,导购员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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