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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酒驾顺风车出车祸司机和自己都要担责

来源:柳州晚报 2010-08-25 07:47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赖隽群小李、小吴、小夏等人为“蚁居一族”。为了庆祝小李考上村官并为其饯行,大家聚在小李租住处一起吃饭、娱乐。

期间,大家都喝了一点酒。凌晨两点,小吴要开电动车回家,小夏与小吴同路,要搭乘小吴的顺风车。其他同学都劝他们打的回去,第二天再来取车,可这两人执意要开电动车回去。

不幸的是,回家途中,电动车抢道,撞上迎面驶来的小轿车!尽管伤员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车祸仍然造成小夏重伤 、小吴轻伤的悲剧。小夏家人要求小吴赔偿5万元,小吴说:“是小夏自己要求搭顺风车的,当晚一起玩的同学都可以作证,责任应当由他自己承担。”小夏家人致电晚报热线2821100,他们想知道:小吴的说法正确吗?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小吴的说法不正确,对于小夏的损失,应当主要由小吴赔偿。小夏自身有过错,应当自负部分损失。我国法律有过错相抵原则,该原则是侵权法上责任分担的重要原则之一,其含义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时,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在侵权人的责任中,扣除由于受害人自身过错,而由其自身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也就是侵权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相互抵消。

根据受害人的过错而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意味着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小吴醉酒驾车,造成同车的小夏人身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夏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他应该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明知小吴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搭乘,放任自己处于危险状态,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所以可适当减轻小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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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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