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邓鹏彬通讯员周雨红晚报讯市民陆女士带才几岁的儿子到鱼峰区某游泳场游泳,儿子经过消毒池时滑倒受伤!游泳场说不是他们责任,拒绝承担医药费。因为儿子是小伤,医药费也不多,陆女士也懒得追究。不过,她还是向12315咨询:像这种情况,游泳场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12315答复,《广西消费
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其经营场地 、服务设施 、店堂装饰 、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 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致使消费者人身 、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游泳场没有对消毒池及时进行清洗,池内有青苔等沉淀造成小孩滑倒,或者没有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的,游泳场应该承担责任;但如游泳场已经完善各项设施,提供了安全的服务场所,因家长疏于监管,小孩嬉戏打闹滑倒,则不应由商家承担责任。
12315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最近持续高温,天气炎热,各游泳场馆人满为患,广大市民在畅快消暑的同时要注意安全,避免类似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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