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老李和老刘是市郊同一村的上门女婿。前阵子由于国家修建铁路,村里的承包地大部分被政府征收,全村共获得7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可村里召开村民会议商讨征地款分配方案时,多数村民都表示:“不应该把补偿款分配给老李、老刘,他们是上门的,不是本村人!”老李和老刘觉得很不公平:他们的户口早就转到妻子这边,自己也在这边生活多年,怎么就不能分配到补偿款呢?他们近日拨打晚报热线2821100咨询,记者就此联系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律师答复:老李和老刘应当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款。
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有规定—— —
《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
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
定:“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的人,应该获得征地补偿款。只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我国暂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裁判标准,通常认为,本人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就应该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村民认为不给老李和老刘征地补偿款的看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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