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朱某某和家人生活在岳池县。2015年,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朱某某的儿子黄某与女友李某在当地举办结婚典礼后,以夫妻名义同朱某某一起生活。
不久后,黄某与李某生下女儿。他们共同生活期间,李某与朱某某摩擦不断。2016年,李某为是否应该给女儿多盖一件小棉被,与朱某某争吵、抓扯,幸得当地公安机关调解才停息纷争。
后来,李某常为家庭琐事打骂朱某某,朱某某一气之下便去成都务工;1个月后,朱某某回家治病,李某与朱某某在电话中又为带孩子的事争吵不休。李某不解气,还发短信威胁朱某某称“如果你再想整我,我不会放过你”等,致使朱某某不敢回家。
2016年5月16日,朱某某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该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对其实施谩骂、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责令李某、黄某迁出住所。
该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朱某某实施谩骂、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驳回申请人朱某某其他申请事项。
法官说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是黄某的同居女友李某系申请人朱某某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李某谩骂、殴打朱某某的行为是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属于民事强制措施,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也有效地制止了家庭暴力而使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得以维持,促进了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首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同时,依据该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而是单独立案并作出。
本案中,因家庭琐事及相关原因,李某时有谩骂、殴打朱某某以及对其发送带有威胁意味短信的行为,致使朱某某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朱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李某对其实施相关暴力行为的申请事项具有相应证据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和支持。此外,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事实主张及请求事项,因其没有举出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及请求事项而依法不能得到本院认定和支持。
法官提醒说,如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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