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宣判后进行劝解,继子继母解心结
近日,岳池县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黄某在其父死后,依据其父生前遗嘱,要求继母蒋某搬离遗嘱所涉房屋,但蒋某未予履行,祖母王某还帮助、配合继母蒋某的不履行行为。原告黄某遂不得已诉至岳池县法院。
庭审中,王某拒绝调解,但庭审后却吐露心声。王某称,蒋某系外地人,丈夫死后如果房子被黄某收回就无处可去,王某觉得蒋某像女儿一样,涉事房屋系王某赠送给死者的,王某愿意蒋某享有居住权。据了解,蒋某尊重死者的遗嘱决定,且涉事房屋系蒋某与死者生前居住,蒋某对此有感情寄托,并无争产想法。
由于原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最终判决遗嘱有效,房子归黄某。承办法官在该案判决后,主动联系双方进行劝解,房屋所有权虽然归原告黄某所有,但经过承办法官劝解,原告黄某同意被告蒋某享有房屋的居住权,若二被告愿意,蒋某也可以和王某一起居住。 刘杰 记者 雍剑波
法官有话说
案件即使判决了,但在案后答疑时也可以对双方进行劝解,让双方在执行中更加柔性的解决事情,达到双方更加满意的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理与情理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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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岳池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