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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粪处理不当 养牛场被罚8万元

来源:广安日报 2017-05-09 04:0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杨雪莲

案情回放:

今年初,岳池县某养牛场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未按规定收集处理牛粪,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岳池县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养牛场存在未按要求配置干湿分离设备、沼气池建设不达标且未投入使用、牛粪堆码间不足、随意倾倒牛粪等问题,并向岳池县环保局、岳池县畜牧局发出了检察建议。随后,岳池县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对该养牛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检察官说法:

岳池县检察院检察官曾英介绍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治污染环境。”然而,该养牛场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漠视法律规定,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还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岳池县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养牛场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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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动态2017-03-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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