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2年,岳池女青年张丽与秦军经人介绍相识,几次见面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张丽决定随秦军前往新疆,开始同居生活。
考虑到居无定所,两人商量在岳池买房。2013年8月,张丽带着秦军给的近13万元从新疆回到家乡,加上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33万元的商品房,并以她的名义交清了首付,余下13万元办了按揭贷款。
随后,张丽回到新疆。秦军每个月定时将按揭款交给张丽还银行贷款。2015年10月,张丽突然以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并独自一人回到岳池,从此再没有去新疆。
分手后,秦军便不再通过银行账户汇款给张丽。2个月后,秦军来到岳池找到张丽及其父母,寻求和解。他要求张丽返还相关款项,但被张丽一口拒绝。
2016年1月4日,秦军向岳池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张丽返还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所购房屋价值的应得价款18万。
岳池法院经过4次开庭审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最终判决房屋产权归张丽,张丽给付秦军8万元。
法官说法:
同居期间购房,分手后财产如何分割?岳池法院承办法官袁树林介绍道,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适用《婚姻法》处理,而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及适当照顾弱者分配。
在本案中,张丽名下的岳池县某楼盘的住房,系张丽与秦军同居三年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且购买该住房的首付款和按揭款的资金来源均系双方出资,在无证据证实一方确已作出赠与对方的明确表示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处理。
由于张丽没有稳定的收入,照顾了秦军3年,按照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本案在财产分割方面,适当地照顾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故岳池法院在综合全部案情并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及实际情况后,依法酌定由张丽给付秦军人民币8万元,双方并未上诉。
袁树林提醒广大市民,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女性要理性对待爱情,切勿因一时糊涂而让自己受到伤害。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有大宗财产往来时,最好白纸黑字立下相关字据,必要时还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方便日后维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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