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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信用卡贪财取款被判刑

来源:广安日报 2016-09-08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老范、老周、老敬系好友。2013年2月5日,3人在岳池县一酒店就餐时,意外拾得李某某的钱包,内有身份证、现金及信用卡,他们起了贪念。

于是,他们驾车来到武胜县一自动取款机前,利用失主身份证试出信用卡密码后取现2000元,当取现已达到上限时,3人又刷卡消费,盗取卡内现金共4.7万元。

失主报案后,公安机关抓获3人,并追回部分赃物。而后,老范、老周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8万元,并取得李某某谅解。

武胜县人民法院根据3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判决3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老范、老敬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老周有期徒刑二年,3人分别处罚金3万元,并退赔李某某现金4.7万元。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称,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信用卡”是一种广义上的信用卡,包括储蓄卡。

信用卡诈骗罪包括4种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案数额达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3人作为非持卡人,输入信用卡密码在ATM机上取现并盗刷他人信用卡金额达4万余元,故犯信用卡诈骗罪。

这与拾得他人银行卡所犯盗窃罪的情形区别在于,是否采取输入密码方式对他人银行卡进行操作。若在失主输入密码的基础上,盗刷他人银行卡则属于盗窃罪。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应将其归还持卡人或相应的金融机构,产生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念头,将受法律制裁。此外,市民应增强安全意识,尽量不要把生日等易被破解的数字设为银行卡密码,更不要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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