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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放学下楼梯推搡出意外 学校未尽管理保护义务担责

来源:广安日报 2020-05-07 01:1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申某某与孙某某、吴某均系武胜县某小学同班同学。2017年一天下午放学,申某某下楼梯时,被孙某某在身后推了一下,导致申某某摔倒在地受伤。

在申某某倒地的过程中,他的脚不慎勾到吴某的脚并致使吴某摔倒。事发时,正值放学期间,该学校没有安排人员在教学楼各楼层处负责学生放学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经诊断,申某某伤情较重,牙脱位,颌面部挫伤。申某某先后用去医疗费共计411元。后经鉴定,其后续医疗费用共计约需人民币3.92万元。

2018年4月4日,申某某的监护人特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孙某某、吴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共同连带赔偿申某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4.7万余元。

但孙某某认为,因放学时楼道拥挤,他才推倒了申某某。申某某受伤系因为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所致,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认为,申某某摔倒后才勾到自己的脚,致使自己也摔倒在地,故申某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学校认为,学校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但事发当事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8年11月,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定,申某某受伤的赔偿责任由孙某某的监护人承担70%,学校承担30%。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周宜军说,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孙某某在放学下楼梯过程中,从原告身后推了原告一下,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孙某某作为直接侵权加害人,对原告的受伤具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孙某某在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原告受伤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原告在摔倒过程中才与被告吴某有身体接触,其受伤与被告吴某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吴某监护人对原告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学校疏于防范,并未在教学楼各楼层处安排人员负责维持学生放学秩序,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导致本案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行为对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力及各自过错程度轻重,武胜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孙某某的监护人承担70%,由被告学校承担30%。

法官提醒说,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应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认定学校的过错程度,其重点在于认定学校对其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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