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被告谢某某和王某是夫妻,在武胜县做生意。2017年1月1日,因资金周转不开,谢某某向原告谭某某借款25万元,并写了借条一张。
后谭某某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向谢某某催收借款未果。2018年7月25日,谢某某、王某跟谭某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分13期偿还25万元,从2018年8月开始,到2019年9月6日前全部偿还。如果超过一个月未归还,债权人有权向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余款和按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给予赔偿,利息起算日期为此协议签订日期,债权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误工费用等都将由债务人承担。
《还款协议》签订后,谢某某、王某未按约定向谭某某归还借款。经谭某某多次催收,夫妻俩仅归还借款1.5万元,尚欠23.5万元。
2019年3月,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谢某某及王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谭某某借款2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滕俊贤说,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提出了一个较为明确的适用规则,即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用途判定这三个步骤,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谭某某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双方借贷关系及借贷事实的成立,而借条是被告谢某某单独向原告谭某某出具,但被告王某在《还款协议》上以债务人的身份签字按手印,并承诺分期偿还借款,被告王某的上述行为表明对被告谢某某向原告谭某某借款的追认,故应将本案借款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有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说,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活动,包括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算共同债务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应该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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