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彩礼之风愈演愈烈,男方家庭因结婚往往花费巨大,而家庭也容易因彩礼问题产生矛盾,若婚姻因种种原因不能长久,“法庭见”也就难免发生。近日,武胜县法院华封法庭庭前成功调解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于201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19年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各自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常常感受到性格不合无法进行良好沟通,再加上婚前双方也并未彼此进行较多的了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年3月,原告彭某向武胜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彩礼共计10.9万元。
考虑到该起案件在农村有普遍性,案件的妥善处理对今后审理该类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为主。在主持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时,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均无异议,但对彩礼的返还金额争执较大。原告彭某称:“我们结婚时父母借钱向赵某家支付了10.9万元彩礼,结婚3个月我们就开始分居生活,关系一直不好,现在也感受到两人彻底无法再进行和好,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们双方婚后都没有共同财产,我父亲在我们婚后检查出患有肝癌,因为父亲一直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现在患病后需要用钱,支付彩礼时的欠债也并未还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希望被告赵某能返还彩礼。”被告赵某表示,两人婚后与彭某父母一起生活时会发生一些争执,彭某作为丈夫、作为儿子从来都不会处理问题,她婚后变得越来越不开心。“虽然从2018年2月开始恋爱,但一直在是异地,对彭某的性格也并不是很了解,我们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我也愿意离婚,但不同意10.9万元彩礼的返还。彭某家并未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经济困难。”
承办法官见状,对双方分别进行法理释明,最终经过承办法官1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赵某向彭某返还彩礼1万元。余丽 记者 雍剑波
法官释法
彩礼,即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以及第三人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就彩礼返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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