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顾:
年初,家住武胜的大龄青年张某经媒人介绍与李某相识恋爱。
见两人感情不断升温,媒人便领着张某及其母亲到李某家“看家”并吃介绍饭。饭后,李某母亲按照当地农村风俗经媒人之手给了张某母亲两万元彩礼,并给张某家亲戚送了元红包。
今年初,李某准备与张某商量婚事,但没有想到的是张某不但不同意结婚,还提出了分手。期间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
分手后,张某只退还了李某彩礼1万元,为讨回剩余彩礼,李某诉至武胜县法院。
今年5月,武胜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万元。
法官说法:
武胜县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周宜军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指出的是,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男方为与女方共结连理,按照当地农村习俗给付女方彩礼款,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解除恋爱关系,男方最初结婚的目的落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至于返还彩礼款数额方面,原告给付被告亲戚的小红包元,被告实际并未得到这笔钱,属于人情往来中普通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故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剩余彩礼钱1万元。
法官提醒说,在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都会互相赠送一定的礼品,甚至礼金,而各自父母也可能会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财物。如何区别这些财物是属于彩礼还是一般的赠与,应当从给付财物是否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合理预期、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财物的流向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前两者都容易理解,而对于给付财物的流向,具体说来,如所给付的财物仍由男女二人支配,甚至已经由二人消耗,可不认定为彩礼,而认定为普通的赠与;但如果财物由接受一方的父母占有,特别是给付一方同样是父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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