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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故意购买“问题”食品应当得到赔偿

来源:广安日报 2016-11-16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顾:

曹某是武胜县一名职业打假人。7月5日,他明知淘宝网上某电商公司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意购买了50份价值1750元的“什锦枣”。

4天后,不出意料,曹某在收到货后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什锦枣”是用若干小袋“什锦枣”抽真空后组合成的一大袋食品,而产品外包装除了印有“2016年07月04日”日期、宣传语外,并无其他生产信息。

7月13日,曹某向武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1750元,并以十倍的价格赔偿其17500元。

随后,该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规,认为该公司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判决该公司退还原告曹某货款1750元,并向原告曹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7500元。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法官余建华称,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

此外,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者名称、地址、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所谓“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本案中的“什锦枣”属于预包装食品,应依法标注保质期等信息。故该法院认定“什锦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而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而本案焦点在于职业打假人曹某故意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食用,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是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武胜县人民法院支持曹某的主张,这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余建华提醒各企业,应诚信经营、遵纪守法,这样消费者就不可能买到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产品,职业打假人就不存在利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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