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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受阻挠租赁方欲毁约被驳回

来源:广安日报 2016-06-09 00:0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武胜人王翔(化名)与李川(化名)系同村乡友。2013年,王翔因修建的房屋与李川公路边的两分田较近,担心日后自家鸡鸭糟蹋李川的农作物产生纠纷,一直琢磨着破解之道。

两人协商后,李川最终同意将那块田转让给王翔永久使用,王翔一次性给付李川土地补偿费28000元,并约定那块田由王翔耕作,李川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2013年底,两人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王翔按照约定给付李川土地补偿费28000元。当时,该村4名村干部也在场签字同意转让。

协议签订后,李川的叔父李鑫在该田地上堆放了大量的小青瓦和砖头,阻拦王翔使用该地。无奈之下,王翔向武胜县法院诉请解除与李川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

经查,李川承包土地的合法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其与王翔约定的土地流转期限为永久,超出了法定的承包期限。

2014年,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合同的主要义务均已履行,李鑫的阻拦行为系案外人行为,与本案无关。依据《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规,驳回原告王翔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武胜县法院法官滕俊贤介绍说,依据《合同法》,通常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都是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李川的土地流转期限超出了法定的承包期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流转期限超出法定承包期限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有效。

因此,王翔诉请解除与被告李川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于法无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滕俊贤同时提醒市民,合同并不是一纸废纸,签订生效后,双方都应该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若单方毁约,还可让其赔偿违约金。

既然双方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有效,那王翔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李川的叔父李鑫阻拦王翔使用该地,那王翔的权利如何保障?滕俊贤说,王翔可另案诉讼,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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