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娟 雷发钧 叶耀丹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全新的检察职能,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履行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武胜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该院通过建立“嘉陵关爱站”,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网格化管理,借助智能监控平台,防止脱管失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得到了高检院的认可。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充分吸收了该院的做法。
判形势逆水行舟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是依法保障人权,减少不当羁押,改变过去办案单位关起人来办案,“羁押为常态,不羁押为例外”的具体体现。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发现羁押不当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杜绝一押到底现象,依法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为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武胜县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意义、受理、审查、结案等程序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该院借助武胜县电视台、武胜党政网,《武胜农村科技报》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入所时,向其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知晓被逮捕后有公益救济的渠道;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被羁押人员权利义务及驻所检察干警的姓名、照片、职务制成检务公开栏张贴于监区、监舍内。
自2010年10月以来,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对53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占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总数的63%。经过初审后,决定立案审查170人。审查后向办案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105人,占被羁押人数的12.5%。其中,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书46人,变更46人,占变更人数的43.8%;向本院公诉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函49人,变更49人,占变更人数的46.66%;向法院发出变更建议10人,变更9人,占变更人数的8.57%。
谋发展多措并举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该院认识到只有做好后续监管,才能解决好办案单位和办案干警“不敢放,不愿放”的顾虑,才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013年,该院提出了把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网格化管理的设想。经过反复论证,并征求了高检院理论研究所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该院于2014年起草了《关于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但鉴于将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网格化管理,需要公安、网格服务管理站的配合,需要资金支持,单靠检察机关一家的力量,是无法推行这项制度的。因此,该院多次向武胜县委政法委汇报,希望以县委政法委、综治委的名义印发《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但由于当时网格化管理刚刚开始运行,网格服务管理员报酬低、任务重,不愿意承担额外的工作,以致该院的提议一直被搁置。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番沟通、协调,在2015年8月,武胜县委政法委、综治委联合印发了《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随后,根据《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该院推行了对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人员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并起草了《关于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人员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工作制度》(本文下称《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网格化管理的相关规定。2016年初,该院又与武胜县公安局会签了《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鉴于网格化管理还无法做到全天候全覆盖监督,该院又与县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续监管GPS定位工作机制》,推行了GPS定位监管工作机制。
网格化管理适用于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在本地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就缺乏进行网格化管理的条件。对于监护人不在本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网格化管理则有可能给未成年人贴标签,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针对这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院联系了辖区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建立了嘉陵关爱站,并与该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嘉陵关爱站关爱、帮教工作制度》、《嘉陵关爱站应急处置方案》,以嘉陵关爱站为平台,对这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后续管理。随后,该院还出台了《嘉陵关爱站义工帮教管理机制》,把义工帮教引入嘉陵关爱站的管理活动中,作为充实后续管理的手段。自此,该院逐步形成了对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后续管理的武胜模式。
寻突破未雨绸缪
武胜县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尚处于初创阶段,因此,在细节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武胜模式”,有效改进后续监管,该院正谋划通过加强分类管理,提升工作实效。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该院注意到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着不同的情况,因此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体分为两类,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后续管理措施。经过几年司法实践的总结,该院认为对这类人员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类:一是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但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监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变更为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第一类人员,从减轻网格化管理的负担而言,完全没有必要纳入网格化管理,由保证人进行保证就足够了。对第二类人员,可以考虑把网格服务管理员纳入保证人的范围,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名亲属与一名网格服务管理员共同作为保证人,以增加保证人保证的效果。对第三类人员,则不宜再采取取保候审,而应当变更为监视居住,由网格服务管理员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并辅之以GPS定位管理或APP定位管理,乃至对其进行通讯监控。这样进一步细分,采取不同的后续管理措施,针对性更强,既有利于避免平均用力,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增强后续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该院正加紧对这一举措进行调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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