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婷
案情简介:
陈先生在武胜县清平街附近将其农业银行卡丢失,后被张某拾得。张某抱着侥幸心理,于凌晨2时许,在该县农业银行某自动取款机上试探,很快就试探出正确的密码,并以转账和取现等方式,将陈先生银行卡上的5万余现金取走,用于其挥霍消费。
近日,武胜县检察院以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武胜县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张某之前有其他案底,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退还陈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未曾料到因为一张拾得的信用卡,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和贪念,自己不仅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好处,还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张某把试出密码当成天上掉馅饼,未能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最终损人不利己,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本案提醒持卡人,应当加强防范意识,设置密码时不要设置简单单一的数字。发现银行卡丢失时,应当立即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进行挂失,冻结账户,避免相应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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