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宋勇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王强支付原告宋勇明货款4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切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定于2015年10月8日09:00时在本院华封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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