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3日,广安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吴女士投诉,称其到某育婴店给两个月大的孩子洗药浴,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烫伤孩子并隐瞒情况,未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导致孩子烫伤情况加重。之后,该店也未给其一个满意答复,事情未得到妥善处理,要求消委会依法维权。
广安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分别与消费者、经营者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询问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此事的意见,并及时前往该育婴店实地调查核实。
经查,吴女士两个月大的孩子在育婴店内意外烫伤属实。但双方对解决方案存在很大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广安区消委会积极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育婴店向吴女士及其丈夫现场道歉,并一次性赔偿数万元。
案例评析
广安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李红兵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另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育婴店工作人员对婴儿造成伤害并隐瞒伤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安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意外受伤是比较多见的消费纠纷,由于医疗、护理费用较高,纠纷双方往往意见不合,纠纷调解难度很大。调解成功关键在于纠纷双方是否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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