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加元 记者 雍剑波)11月30日,一起环境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亚东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区法院院长吴太松任审判长。
今年3月,于某华和李某华合伙购买广安市前锋区观阁镇滑龙村3组部分农户退耕还林地上林木,拟用于销售获利。后该二人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消耗活立木蓄积164.51立方米。5月至6月,于某华和李某华组织工人实际砍伐林木273.418立方米,超出许可量采伐108.908立方米(扣除5%采伐允许误差),使案涉林地遭到严重破坏,也导致林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
鉴于此,前锋区检察院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区法院当庭宣判,判决于某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9524元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4000元。
据悉,该案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前锋区首次由“两长”出庭办理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严厉打击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维护前锋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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