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等3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涉案32名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被判处1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王某某高中毕业,开始跟随他人混迹社会,并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自2008年以来,王某某通过纠集旧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方式吸纳“小弟”,逐步形成以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杜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周某某、尹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曾某某、王某、魏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大规模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10余年间在广安市城区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3起、寻衅滋事2起、非法拘禁6起、聚众斗殴1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2起等犯罪行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170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组织结构严密、层级明显、规约明确,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组织成员较为固定,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该组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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