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今年1月1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广安区一家大型超市水产区销售的黑鱼进行了现场监督抽检。抽样基数10kg,销售单价27.8元/kg。
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抽检的黑鱼含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的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广安区万盛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等送达该超市。因该超市已将抽样同批次黑鱼全部售出,执法人员对该店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超市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该批黑鱼采取追踪召回措施,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立即整改。
在现场,执法人员还对该超市水产区和办公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氧氟沙星相关物质。经查,该超市销售的该批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黑鱼货值金额为278元,违法所得为58元。
3月26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该超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58元,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评析:
广安区万盛市场监管所所长李志伟介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李志伟说,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以及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超市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义务,对水产品进货把关不严,销售不合格黑鱼,故执法人员作出上述处罚。
广安区万盛市场监管所提醒,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自觉抵制销售含有氯霉素、孔雀石绿等非法添加物的水产品,做到依法依规索证索票,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依法销毁,并承诺不入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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