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雷彬)日前,广安市审议通过了《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0月8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是为加强犬只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市级情况而制定。
《办法》共二十七条,规定了适用区域,划分了限养区和非限养区,规定了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养犬人和养犬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外出的规定和禁止事项以及违反《办法》的相关处罚做了说明。
《办法》规定,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犬只免疫证明,携带犬只到住所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持单位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犬只免疫证明和单位养犬制度,携带犬只到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对于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三米以内的束犬链牵领,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采取怀抱、装入大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管束措施,并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饭店、宾馆、广场、商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应当征得司乘人员同意。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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