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代光
开栏的话: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通过改革开放,我们的国家国运昌盛,国力强大,人民生活幸福,衣食住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通过百姓生活中的点滴变化,以小见大,分享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取得的伟大成就,本报开展了“我与改革开放”图、文、视频征集活动。自5月28日征集启事刊发以来,征集活动受到广泛关注,我们收到广大读者、网友的大量来稿,即日起至8月31日,我们将精选部分文、图和视频,分别在《广安日报》及“天下广安App”“广安在线”等媒体刊播,以飨读者。
1988年8月,我从农业部门选调到税务部门工作,从此与税收结下不解之缘。3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脚步,我亲历了大大小小多次税改。随着岁月的流逝,其间一些记忆已经模糊不清了,唯有增值税起征点的5次调整变化,我至今记忆犹新。
起征点又称起税点、征税起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原则。
1994年推开的分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力度最强、内容最深刻、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全面的结构性税制改革,包括以全面实行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改革。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为不含税销售额,四川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9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广安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为鼓励社会就业,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产品经营者收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为进一步促进个体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自2005年8月1日起,四川再次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四川又一次上调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推动创业就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万元。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起征点不断提高。30年来,增值税起征点由分税制改革初期的900元提高到现行的3万元,其间涨了32倍。 (紧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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