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欢周尚进广安区记者站廖小兵)“段律师,要不是你,我的血汗钱不知道何时才能拿到,我们全家都很感谢你!”2月6日,广安区司法局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段小林办公室来了一名“不速之客”,不停说着感谢的话,非要将手中的水果送给段小林,感谢他为自己讨回了工钱。
原来,“不速之客”萧某系不久前被解聘的四川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于2015年1月1日经招聘入职,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约定萧某的岗位月薪包干薪酬1700元(包含节假日加班等)。在工作中,萧某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却无故被辞退,遂来到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总工会寻求帮助。因劳动争议属于法律援助范畴,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指派广安区司法局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段小林办理此案。
段小林在多次与萧某会见谈话和收集相关证据后,代萧某向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萧某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支持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驳回了对平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费的主张。萧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自己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4日期间所有的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在庭审过程中,段小林与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针对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经审理,法院认定萧某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工作期间,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安排萧某休年休假的具体时间。最终,法院支持了萧某的诉讼请求,根据萧某当月每日工资标准,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萧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4日期间加班费28494.16元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64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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