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光记者王林)1月15日,昌某某接到了广安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被告人昌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七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去年10月31日晚,昌某某(男,37岁,广安区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曹某某从枣彭路沿顺庆大道往广安城北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昌某某行至邓小平故里游客接待中心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市交警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昌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1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昌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1月8日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月15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昌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七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日,昌某某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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