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与发展推动继续医学教育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田晓航 王宾)健康医疗大数据是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之一,其应用发展将带来健康医疗模式的深刻变革。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金小桃表示,我国将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与发展,推进医学知识更新发展和医学人才培养改革创新。
国家卫计委督办的“中国继续医学教育网暨国家健康医疗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日前正式上线发布,率先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探索建立“远程+面授”“项目+基地”的新型教育培训模式,为广大医务工作者提供不受时间、空间约束的学习平台。
2016年我国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建立以国家健康医疗开放大学为基础、中国健康医疗教育慕课联盟为支撑的健康医疗教育培训云平台。
据介绍,为推动我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发展,国家卫计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将承担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拟定、项目评审、机构监管等职责,并以国家健康医疗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为基础,构建一个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服务云平台。
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国将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推进“互联网+医学教育”建设,为进一步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创新、继续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和建设健康中国作出贡献。
中国医体整合联盟成立 体医融合进入实质发展阶段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吴俊宽 侠克)“中国医体整合联盟成立大会暨医体整合高峰论坛”25日在国家会议中心召开。中国医体整合联盟由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所牵头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体医融合由战略规划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据介绍,中国医体整合联盟由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所牵头,体医融合促进与创新研究中心和中国投资协会新兴产业中心、三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筹备。联盟吸纳了中国医学系统和体育系统最有代表性的专家、机构及社会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的加盟,整合了国内主流的医疗和体育资源,致力于医体整合推动“健康中国”的建设,是我国首家为医疗系统和体育系统提供整合合作平台及服务保障的联盟。
当日的联盟成立大会上,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樊代明做了题为《医学的系统论和整合观》的报告。随后的医体整合高峰论坛上,中国医体整合联盟秘书长、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体医融合中心主任郭建军介绍了医体融合对体育与疾病健康关系的新认识、新理论、新实践。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运动医学中心主任陈世益分享了运动医学发展和经验探索。此外,重庆医科大学体育医学学院院长常青、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内分泌科主任郭晓蕙、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呼吸科主任李光熙、中日友好医院呼吸中心副主任杨汀还分享了医体整合模式路径的实践探索经验。
郭建军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中国医体整合联盟致力于弥补目前健康服务中“体不懂医、医不懂体”的缺陷,加强非医疗健康干预的研究与实践,推动健康中国建设。联盟的主要任务是整合各种体育和医疗资源,将包括竞技体育科技与全民健身科技在内的体育科学与包括临床医学、康复医学、预防医学、保健医学在内的医学互通融合,用以指导覆盖“全人群、全疾病过程、全生命历程”的科学锻炼,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联盟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体医融合由战略规划进入实质性发展的阶段,将掀起一场以“养育、养生、养老”的“三养文化”为内核的健康革命。
食药监总局发布医疗器械网售新规: 线下应有实体店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陈聪)随着“互联网+医疗”理念不断升级,医疗器械产业与互联网融合不断加快,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趋活跃,但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医械、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线下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
办法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食药监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说,办法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明确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该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确认在其平台入驻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
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医药代表从业新规征求意见: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陈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意见稿提出,医药代表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根据意见稿,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号等信息需在登记备案平台备案。药品生产企业是登记备案主体,应当对其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平台由食药监总局指定。
据了解,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进口药品总代理商可以代理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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