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其伦 杨兴旺 记者雍剑波)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谢某采取暴力方式两次针对凌晨独行的女子进行抢劫。日前,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判决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3月9日23时许,谢某见苏某深夜独自在街上行走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左手捂住苏某的嘴,右手抢劫手提包,得手后逃离现场。经查,包中有一部价值644元的手机和少量现金。2016年11月21日零时许,谢某在前锋区一小区内见刘某带着背包便跟在其后,直至刘某的住处,趁其开门之际抢劫背包。经查,背包内有刘某机动车驾驶证、手机充电器、手机自拍杆等物品。
2016年12月18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民警巡逻至前锋区工业六路一处废弃厂房时,发现谢某和其身边的手提包、背包、手机等物品,于是口头传唤谢某至该分局接受讯问,在讯问过程中,谢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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