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娟梁蓉
据媒体报道,近日,银川市某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在一处路口开展检查时,对一名未随车携带灭火器的驾驶员开具了简易处罚决定书。此时,被罚驾驶员提出查看交警执勤警车是否有灭火器。经查看,执勤警车同样未放置灭火器。次日,当地交警大队发布“知错能改”通告,对未带灭火器的警车驾驶员也处以50元罚款。
对涉事交警进行处罚的做法,意义不容小觑。交警作为执法者,首先应是守法者,应该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当然,包括“随车携带灭火器”的规定。但是,当地交警在开展执法时,忽略了自己的违章行为,如此执法,底气不足,腰杆不硬,怎能让市民心服口服?给涉事交警开罚单,既是对所有交警的一个警示,也是向社会公众发出一个强烈信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践行法治,执法者应当成为守法的标杆,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做到公正而有力地执法。如果执法者只执法而无视法律约束,便难免滥用职权。就拿本案来说,交警在执法时,要求市民做到的,自己如果率先做到,这种正面的现身说法,显然比开一张罚单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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