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3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明确供水企业及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是指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供水企业统一净化和消毒后,进入输水管网送至用户且日供水规模达到一百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上的饮用水。
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包括水质安全和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相关卫生标准;水量安全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量能够持续、稳定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生产和输送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集中式饮用水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生活用水优先、城乡一体化、从源头到用户全过程严格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城市总体规划,建立运行和维护长效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下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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