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融媒 唐力 本报记者 卢琴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厨房内发现了用于火锅油回收制作的铁桶3个(桶内装有棕褐色油脂若干)、过滤油脂的漏勺1个等,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于5月19日将其移送邻水县公安局处理。
邻水县公安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案侦查。2021年5月28日,将其移送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8月24日,经该院审查查明,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案时间短,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1年8月26日将其移送至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经立案调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640元,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评析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火锅店业主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了此类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若司法机关审查查明当事人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故该案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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