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瑜 记者 雍剑波)“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近日,由邻水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案宣判。
2015年,张某甲与杨某某、胡某某、范某某、张某乙合买了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挂靠某运营公司从事旅客运输,张某甲兼职该车驾驶员。今年7月1日,张某甲驾驶该车从邻水县客运站经邻水县工业园区向该县御临镇方向行驶。在行车途中,张某甲看到路边有人招手就停下来上客,最终导致该车核载19人,实载63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0%。当日12时22分,该车行至邻水县鼎屏镇工业园区渝邻大道中元南城国际路段时,被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甲在道路上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严重超载,危险驾驶,危及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向邻水县法院提起公诉。邻水县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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