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和保障川渝高竹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现就川渝高竹新区行使广安市级经济管理事权作出如下决定:
一、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行使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分批授予的经济管理方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服务等事权。
首批授予事权清单为本决定附件一。
二、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行使广安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分批委托的经济管理方面行政执法、行政监管、行政许可等事权。
首批委托事权清单为本决定附件二。
三、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行使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要求分批代管的经济管理方面行政复议等事权。
四、广安市级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川渝高竹新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依法行使应税征收、环境保护等事权,接受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
五、广安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川渝高竹新区发展需要,对经济管理事权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具体权力事项、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等向社会公布。
六、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川渝高竹新区依法行使经济管理事权,支持其在深化经济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优先实施国家、省、市相关试点政策,探索扩大深化经济管理改革的领域和内容。
七、支持川渝高竹新区行使事权职能、制定和执行具体政策时,对于重庆市和四川省更为适宜新区发展的政策,在权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适用。
八、广安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承接和行使广安市级经济管理事权、开展相关经济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前,相关经济管理事权由原职能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后,按照本决定行使。
十、本决定与国家、省针对川渝高竹新区经济管理事权制定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十一、川渝高竹新区涉邻水县级经济管理事权的授权、委托、代管等,由邻水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确定。
十二、本决定适用于川渝高竹新区涉广安范围的经济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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