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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载村民出事故三轮车主赔款近3万元

来源:广安日报 2018-01-26 03:2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刘婧

案情回放:

60多岁的邻水人李某,交通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淡薄,一次意外给了他深刻教训。

2017年4月11日下午,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货运三轮车,在邻水县某村运输肥料。装完肥料后,袁某想搭顺风车进城,便自行坐上了李某的三轮车。热心肠的李某没有拒绝,也没收车费。岂料,在一上坡路段,李某驾驶的三轮车后滑坠落于右侧坡下,致使两人受伤。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袁某前后花去医疗费3.8万余元,康复后找李某索赔无果,遂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同年6月1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定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袁某2.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杜振宇说,在农村生产生活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载货三轮车人货混装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未投保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驾驶人往往缺乏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而且,驾驶人往往认为自己出于好心帮忙搭载,发生事故不应承担责任。事实上,《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在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考虑此案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搭乘车辆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运输合同关系。鉴于原告并未支付车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且原告作为成年人,对于搭乘无号牌且禁止载客的货运机动车可能造成不利后果应当具有合理预见义务,在此情况下原告草率搭乘,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即本案被告的责任。故法院最终认定由被告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由原告袁某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

杜振宇提醒广大市民,即使出于好意允许搭乘,亦不能免除驾驶人安全送达的义务。只要允许他人上车,法律上就视为自愿加重自身安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依然要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搭乘人也有合理预见义务,乘车时应注意驾驶人是否有驾照、车辆是否有安全隐患等,对于自己随意搭乘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需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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