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顾:
今年1月底,青年夫妇张某、李某回邻水老家过年。吃过团年饭,张某等人提议到家门前的河沟里捉螃蟹、黄鳝,遂将标有“甲氰菊酯”字样的几瓶农药放入背包中,试图药螃蟹、黄鳝。
因最初用药剂量少,收获不佳,张某便将携带的5瓶农药全部倒入河沟内,但水面仍没有动静,螃蟹、黄鳝并没有因中毒死亡浮出水面。
几天后,张某得知游某在该河沟下游水库中养殖的鱼被大面积毒死,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相关部门鉴定,该水库提取的水样中检测出甲氰菊酯成分,甲氰菊酯属于市场普通农药。而该水库内被毒死的鱼价值元。
在邻水县法院的调解下,张某积极赔偿游某损失,并得到了游某的谅解,故游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今年月,邻水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邻水县法院法官杜振宇称,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虽然多年不回老家,对河沟下游是否有人养鱼并不知情,但其作为成年人,且对标有“甲氰菊酯”成分的农药毒性具有一定认知,应当预见到在开放性河流内投入毒害物质会危及到公共安全,但其放任危害发生,故法院认定为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张某在开放性河流中投入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念在张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游某全部损失并获得游某谅解,故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市民一些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市民要充分预见自己行为将产生的后果,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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