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商场”侵犯消费者权利
本报讯(胡旭申巧容记者雍剑波)“此卡使用解释权归属商场所有”,这句常常能在各类会员卡上见到的这句话其实是违法的。近日,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百货公司发放的会员卡上含有“此卡使用解释权归属邻水某百货商场所有”等内容,因该内容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对百货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
经查,该百货公司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单方设计制作会员卡和购物卡以吸引消费,却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免除责任,在会员卡和购物卡上印制“此卡使用解释权归属XX百货商场所有”和“…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据此,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百货公司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提醒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理合法,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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