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旭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介绍:
近日,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百货商场发放的会员卡上含有“XXXX会员卡,此卡使用解释权归属XX百货商场所有”等内容,立刻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经查,该百货商场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单方设计制作会员卡和购物卡以吸引顾客消费。在会员卡和购物卡上印制“此卡使用解释权归属XX百货商场所有”和“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以保障自身利益,免除责任。
该局执法人员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该百货商场做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指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在此,该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理合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他提醒广大消费者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消费中,发现有侵权行为应及时投诉,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方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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