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中蜀 甘幸福
案情简介:
颜丽华与丈夫彭国田于1955年10月结婚,1956年12月收养彭秀兰,其后生育有彭忠成、彭清华、彭成碧、彭园春、彭羚5名子女。彭国田于1982年4月因病死亡,彭羚于1999年8月因车祸死亡,其后颜丽华一直跟随女儿彭成碧、彭园春生活。2015年10月,颜丽华从成都回到邻水县九龙镇上,到其子彭忠成家居住生活。随后,彭忠成及其妻与颜丽华产生矛盾,强烈要求老人搬走。
无奈之下,颜丽华将5名子女起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因其位于邻水县御临镇某村的房屋于2011年垮塌无法居住,也无其他经济收入,希望能由5名被告将其送至养老院。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颜丽华随其子彭忠成一起生活,由彭忠成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供其居住;其余四个女儿从当月起,每月10日前将300元生活费汇至颜丽华指定的银行账户;颜丽华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5被告平均承担。
法官点评:
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分析说: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颜丽华与被告彭秀兰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对于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告彭忠成、彭清华、彭成碧、彭园春为原告颜丽华的婚生子女,与彭秀兰都有对原告颜丽华的赡养扶助义务。颜丽华诉请要求5名被告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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