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福林记者刘晏男)近日,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盗窃罪,被告人黄某、魏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
2019年12月21日,因盗窃入狱的黄某刑满释放。出狱后,刚消停了两个月的黄某为找“松活钱”,欲再犯案。今年3月3日凌晨,黄某伙同魏某来到永兴镇永顺路附近居民区,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撬开一住户家中大门,将停在楼梯间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得手后,2人正联系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犯盗窃罪被检察机关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2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2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盗窃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判决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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