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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果园被征地,承包方漫天要价? 高新区永兴镇政府: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绵阳日报 2020-11-06 07:2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陈荣

“我们组将瓦窑湾80亩果园承包给董某经营,现在有市上的重点项目要征用该片土地,却遭其要价2900万元,与相关征地标准算出的100多万元拆迁补偿费相差太远,致使征地工作无法开展,导致全组村民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希望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尽快完成征地工作,确保集体经济不流失,同时,群众利益得到切实保障。”近日,高新区永兴镇狮子山村5组多名村民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268888反映。

现场直击

承包果园门口贴出“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告知函”

在5组村民金信通等人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在征地中引发争议的瓦窑湾果园,这里已被承包方改名为“耕读园”。园内建有房屋等构建筑物,除了一些果树外,还种有不少的景观苗木。

“1997年的承包合同就是我起草的。合同规定:如遇国家征用该片土地,甲、乙双方必须服从,现在我们据此终止合同,承包方没有任何理由阻止征地。”金信通说,近日组上通过一事一议,对果园内属于5组的集体资产进行了确权。

村民李万红说,承包时,果园原有梨子、枇杷、柚子等果树600株左右。承包方本应该按照合同,在两年内将果园内的缺窝和荒坡按规划补齐栽尽,发展成有社会效益的果园。乙方却把部分果树挖掉了,种上了景观树,还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建了房屋,改变了承包土地的使用性质,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在果园大门一侧,张贴有5组2020年10月17日公告的“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告知函”:董某1997年10月1日承包坐落于狮子山村瓦窑湾约80亩山地,合同约定:“如遇国家征用该片土地,甲、乙双方必须服从”,并由此达成树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赔偿条款。我组与你方作为合同相对人,均有诚实履行合同的义务,现政府已发布公告征用该土地,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履行条件已成立。因此,我组现特郑重通知你方,双方的合同终止履行,你方和我组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重点关注

2900万元企业诉求是否漫天要价?

该片承包果园内的树木和附着物数量,均得到了征地方和承包方双方的共同认可。承包方提出了2900万元的企业诉求,征地方换算出100多万元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承包方是否漫天要价,引起了当地村民的热议。

果园承包人董某已于2017年离世,记者向董某妻子周女士了解情况。周女士说,她已经书面授权丈夫生前公司现在的法人代表刘先生,全权处理此事,她从来没有继承该片果园的相关权益,目前不想介入此事,她正在考虑放弃继承权,让丈夫生前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来处理此事。

刘先生介绍,承包这片果园,是拆迁公司原有钢模厂置换的,1997年修建的设施设备,主要用于公司接待和员工培训拓展,对于国家征地是完全支持的,集体的归集体,企业投入的归企业。

对于置换一说,刘先生说,“当时是这么说的,没有文字资料。”接着,刘先生出示了一份2017年该公司和狮子山村委会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村上将调换的2.4亩山地承包给该公司搞综合农业开发,以证明“耕读园”项目是企业投资。

刘先生所在公司向征地方出具了一份“拆迁补偿方案”,标明“企业诉求2900万元”,明细包括建构筑物、青苗及林木、搬迁补助费,以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企业搬迁奖励等项。

11月3日,刘先生给记者发来短信,表示,“之前,我公司按企业修建费用和经营预期利润折算,测算结果为2900万元。提交后,永兴镇政府讲了政策,哪些能算,哪些不能算,我公司经走访后,主动把企业预期收益1200余万元取消,对于名贵树木,按评估价40-50%的搬迁费算,扣减后,企业诉求已调整为1300万元。希望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企业难处。”

作为征地方法律顾问的王海律师介绍,承包瓦窑湾80亩果园的是董某个人,其承包权益的继承人是其妻子等法定继承人,而非董某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这也是承包方和征地方根据相同的土地附着物,算出差额如此大的补偿数额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按照个人承包计算,是不涉及企业搬迁等费用的。再有,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将应该栽种的果树,擅自栽成了景观树。市政府规定对林木的补偿按亩为单位进行计算,执行绵府函〔2012〕200号文件标准,而承包方按棵为单位进行计算,执行的是市场价,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承包方完全可以在收到补偿款后,将这些景观树移栽他处,经济上是不会受到损失的。

永兴镇政府

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

对于狮子山村5组村民反映要求保障该组的合法利益,永兴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征地工作没有完成,5组的集体资产无法进行清算,村民安置进程将会受到影响,将尽快落实5组相关土地的征地工作,切实解决该组村民的上述诉求。

该负责人还表示,永兴镇根据承包方签字认可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数据,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绵府函〔2012〕200号)文件标准,计算出补偿资金约100多万元,瓦窑湾果园承包方坚持要以工程造价和树木价值进行赔偿金额计算,要价2900万元,其主张的计算方式与现行绵府函〔2012〕200号文件精神相违背,永兴镇将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无法满足瓦窑湾果园承包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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