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因为没达法定结婚年龄,徐某芬以一个虚构的身份徐某进行了登记结婚。17年后,徐某芬打起了官司,要求对自己所生的两个孩子和共同财产予以处理。那么,这样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原告徐某芬与被告林某某于2002年在云南打工时认识恋爱。不久,徐某芬便跟随林某某到了华蓥市生活。因仅有16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徐某芬便虚构了徐某的身份,并以徐某的名义于2002年9月13日与林某某登记结婚。此后,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儿子。因结婚登记的名字、公民身份号码和户籍地址均不是徐某芬本人,徐某芬便以同居关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和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近日,经华蓥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芬因未达结婚年龄,才虚构了徐某的身份与被告林某某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婚姻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徐某芬提起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被告的婚姻关系应成立有效,本案属于离婚纠纷而非同居关系纠纷。经法院释明后,徐某芬增加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变更后的诉请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罗丹 王婷 申巧容律师说法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认为,对此类婚姻登记瑕疵的案件,法院应慎重处理,若否认了徐某芬与林某某的婚姻关系,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一是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财产或取得其他财产利益;二是林某某户口和结婚档案上始终记载为已婚,对其重新缔结婚姻关系造成障碍,甚至构成重婚;三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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