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州卫计委 记者 陈杨)近日,州卫计委、州环保局、州民政局印发《甘孜州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州医疗废物管理,确保在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情况下,规范管理及处置医疗废物,切实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意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卫计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州域内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意见》明确了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基本要求。一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医疗废物日登记制度。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三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安全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四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在当地县(市)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按要求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五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六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下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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