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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批;
(2)申请使用未利用地作为新增宅基地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3)申请使用农用地作为新增宅基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批准供应宅基地。
3、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示。
4、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指派国土、规划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监督,严格做到放线、基础验收、房屋竣工“三到场”,确保按批准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风貌等要求进行修建。
5、建房审批,还需满足以下建设规划要件:
(1)城乡规划区内,符合城乡规划、风貌规划的,由具备相应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县(市)住建部门核发规划许可手续。其中:城镇规划区内的,由县(市)住建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城乡规划区外的,上报用地审批前,需征求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拟在公路沿线建房的,还需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拟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依法取得,依法建设。
(三)在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经营性用房的,另行规定。
三、明确修建要求
(一)城乡规划区外的民房建设
1、民房建设原则上不得修建在交通要道及旅游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集中式引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地震断裂带、河滩地建房,严禁在大堤、大坝、沟、港、渠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内建房;在公路沿线建房必须遵守国道、省道、乡(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2、民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原则,严格执行民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要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和生产生活需要。
3、民房建设必须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原则上用地紧张的河谷地带不超过4层、用地条件宽裕的丘状高原区不超过3层;在公路以下建房的,以公路路面起计算层数。其中:民房建设未超过2层,建筑面积未超过300平方米的,参照《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导则(试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甘孜州农村住宅建筑设计示范图集》建房;民房建设超过2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审批建设,必须具备经审查的施工图纸,由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
4、民房建设前应适当收取风貌保证金,建成后按当地民房建筑风貌控制要求验收合格后退还。对建设过程中严格程序、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风貌突出、验收合格的建房户,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二)城乡规划区内的民房建设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中对建筑体量、高度、退距、风貌等要求建房;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行政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和相关建设程序依法建设。
四、加大管理力度
(一)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民房建设监管力度,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对及时如实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首次举报人,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2000元奖励。
(二)各县(市)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时间,于2016年7月至9月,以县城和重点乡镇、国省道公路沿线、景区景点周边的违法建筑为重点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整治。
1、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民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务、环境保护、防震减灾、财政、民政、消防等部门依法负责民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依法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惩处。
2、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民房按“一户一宅”的要求实名登记,对本通告实施前的违法建筑,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建房条件的,依法处罚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风貌控制要求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拆除或整改。
3、对本通告发布后新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拆除。
4、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民房建设清理整顿工作,对干扰正常执法、寻衅滋事、围堵谩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农村超占宅基地、未批先建和不按本通告规定层数、风貌等要求修建的以及城镇规划区内的非法占地、未批先建、非法修建、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等违法行为,各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6、本通告发布后,对仍存在违法违章建筑情况、没有及时履行依法查处责任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坚决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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